第90章 游街:“母女双英杰,一门两状元。”(第5/19页)

十余条凶猛的狼犬在嗅到此人身上源源不断散发出来的血腥味之后,食欲和捕猎欲本就被调动了起来;而在为首的那条狗勇敢地扑上去,在武愣子身上撕开第一道鲜血淋漓的口子之后,剩下的猎犬也按捺不住了,争先恐后地嘶吼着扑了上去,立刻就将此人微弱的、痛苦的呼救声,淹没在一片又一片刺耳的狗叫里了。

多方夹击之下,没过多久,武愣子身上就被撕出了无数道血淋淋的口子,一堆半人高的、饿疯了的狼犬在那里一边疯狂嚎叫一边从他身上不停撕扯肉块下来吞入腹中,从被野兽们活活撕扯开的伤口凝神看去,甚至都能看见还在突突跳动的血管、新鲜柔软的内脏与森森的白骨。

数刻钟前,这家伙还是个能穿着有品秩的官服,堂堂正正地站在太和殿里上朝的体面人;可现在,他已经在狗群的撕咬下,破烂得像块缝缝补补又三年的兜裆布一样,出气多进气少地躺在一片鲜血和他自己的排泄物里了。

一切的起因,只是因为他本着“女人怎么可能这么强,她一定是作弊了”的惯性思想,无中生有地“猜测”了秦慕玉一句。

于是此时此刻,他便要用这条微不足道的贱命,去偿还自己的多嘴多舌,顺便给后世其他爱说闲话爱造谣的男人立个榜样。

按照他的官位、家世和功绩,原本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史书上留下自己名字的。他何德何能,配和那些有赫赫之功的人相提并论?

然而自今日的“犬决”过后,这位本该籍籍无名的七品武官,终于完成了绝大多数人都梦想过的“名留青史”的终极梦想——谁说被长长久久地钉死在耻辱柱上,不算是另一个角度的反向“流芳千古”呢?

这次处决的影响,不仅从述律平执政时期蔓延到下一任圣德文武仁孝皇帝尚未褪去,甚至在无数次王朝更迭后,哪怕北魏和茜香都已经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直到九五之尊的位置被彻底推翻,有这些贯穿了千百年的无数先例在,对格外严重的造谣者的处罚,也不再局限于“口头警告”、“拘留十五日”,“最高三年”,而是“情节严重者当视作故意杀人判决”。

现代社会的司法判决标准,或多或少都会受到来自千百年来的思想和文化的束缚,毕竟法也是人立的,如果立法的人有私心,造成的影响只会更加深远、更加恶劣。

就好比臭名昭著的“嫖宿幼女罪”,自被提出之时,就暗含了一个隐形观点,即“幼女可以进行性贩卖,买家明知故犯的话才有罪”。

轻轻巧巧一句话,一个冠冕堂皇写在律法里的罪名,就把那些被胁迫的、受教育程度太低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的、被殴打到心智不全的小女孩,全都归到“可以卖”的范畴里了:

我不管你是不是被逼着这么干的,我也不管你的身心健康问题,我更不用知道你背后有多黑暗的拐卖人口逼良为娼的产业链。我只要知道有这个罪名在,你就是默认的、合理的商品。你不同意?没事,只要有人替你收钱,那我就不是强奸,最多按照嫖宿幼女结案了事。

也正是因为有这种隐形观点在,四川某市国税局局长在嫖娼事发后,十分聪明地找到了律师为自己作证说“他并不清楚这是幼女”;而在“不知者无罪”的隐形规则下,他的嫖娼行为最后果然未被处罚,更未按照强奸罪判决,仅仅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五千元,领导干部违章违纪的严重过失,就轻轻巧巧揭过去了,真是又有面子又有里子。

不得不说,“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的提出,就是司法界的一大狗屁不通的奇观:

强奸罪,重判;嫖娼,可重判;嫖宿幼女,哦,那就是幼女能卖,合理合理,买家只是不知道而已嘛,从轻,必须从轻。

自“嫖宿幼女”的罪名被提出起,无数人便在为废除这条狗屁不通的法律而奔走呼喊,最终在中华女子学院的孙教授多次大力主张、妇女儿童工作相关人员的实地调查研究、以郭律师为首的无数公益律师的努力、社会各界在征集修改意见时锲而不舍提出废止意见的多方抗争下,成功废止。

那么追根寻底探究一下,这条千夫所指的法律,为何会合理存在数十年?

因为有千百年积累下来的“一个巴掌拍不响”的观点将其合理化,有2009年贵州案、2011年陕西案的“现实需求”、“不知者无罪” 给出前例,有“人不风流枉少年”、“男人不坏女人不爱”、“谁家猫儿不偷腥”的文化糟粕垫底,更有千百年来从没人因为睡了雏妓就被判死刑、甚至还会将其视作文人雅士的风流韵事的先例在——

于是这条荒诞不经的、能让罪犯们从轻判决逃脱法网的罪名,便在受益者们的默许下,顺理成章地制定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