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 没有他们不敢做的:都是人才(第7/9页)

1957年,在控制城市人口的大背景下,全国开始在临时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临时工由此又被称为合同工。这些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便了用工单位解雇临时工。

同年,北京市政府要求城镇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及其所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三方合同。合同在约定雇佣期限、工资等基本劳动条件条款之外,还约定了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农民工和其所属合作社之间的分成;作为交换,合作社负责农民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口粮,及其因病或者因伤被退工之后的生活,农民工也能参与合作社的分红。

国、务、院随后要求全国各地推行该经验。显而易见,这种安排下,农业合作社发挥了类似当前劳务派遣机构的作用。大跃进时期,这类工人获得了一个新的名字:亦工亦农。

在上海,约定俗成的分成比例是:农民工只拿到自己工资的四成,合作社分六成,所以亦工亦农在上海又被称为“四六工”。在全国,合作社拿六到七成是司空见惯的比例。

大、跃、进时期,国家的劳动政策也由之前的提倡固定工逐步转向固定工和临时工并举,甚至提倡临时工,加剧了临时工的扩张。然而单个单位临时工的数量和工资总额长期受到国家控制。

为了绕过这种控制,往往是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鼓励下,单位转向使用数量和工资总额都在国家控制范围之外的外包工。这种情况跟2014年后国家加强对派遣工的规制,结果用工单位纷纷转向外包工如出一辙。

包工队的组织主体有很多。在城市,劳动部门和街道政府常常组织失业人员和家庭主妇,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比如交通运输局和手工业局,亦会组织起自己单位的职工和家属工,提供一些专业服务;在上海,只要集体企业愿意对外承揽业务,它们也具有做包工的资格。在农村,是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在组织包工队。通常而言,包工队的组织者提取包工制工人10-25%的工资作为佣金。

根据包工制工人是否和固定工在一起工作,他们又被分为“外包内做工”和“外包外做工”。

根据档案资料,1967年,上海市区以劳动服务队名义组织从事外包工工作的约有7.5万人,其中外包内做的有5.9万人,外包外做的有1.6万人;卢湾、静安、长宁、虹口、闸北等五个区外包内做可分为长期性生产需要和临时生产需要两种,前一种占外包内做工总人数的79%,外包外做分为在厂外集中生产和分散在家庭中劳动两种,前一种占到67%。

上海市劳动局曾在1964年要求外包内做工应该受包工头管理,而不是用工单位管理。这种规定暗示了当时外包内做工受用工单位管理的普遍性,与当下流行的“假外包、真派遣”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接受包工头管理的外包内做工显然延续了清末流行的内包制,由包工头管理的外包外做工则是典型的外包制下的工人。

临时工内部的差异导致了其待遇分化。按照户籍来分,城市户籍的临时工境况优于农村户籍的临时工。农村户籍的临时工常常享受不到任何劳保福利待遇,也没有转正的希望,而城市户籍的临时工(外包工除外)两者都可以。

在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内部,按照雇佣安排来划分,常规临时工(由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处于临时工金字塔的顶端。他们的劳保待遇按着当时的劳动保险条例来,并经常有转正的机会;这类工人里面男工居多。

其他的临时工与外包工的界限常常不甚清楚,劳保福利待遇差距也大,其中工厂所在街道安排进来的工人和工厂自身职工的家属进来做工往往享受一定的免费医疗待遇,而跟其他的外包工则没有任何医疗待遇,也没有转正的机会。

外包工的工资较常规临时工为低,他们一旦生病,经常是请不起医生的,疾病也让他们更有可能被解雇。

所以一旦生病,外包工往往陷入贫病交加的绝望境地。女性外包工的处境尤为悲惨,以至于有女外包工怀孕后怕被解雇,束紧肚子,最后生下死婴的记述。

日常生活中,临时工整个群体被固定工看不起,外包工又被其他的临时工看不起。外包工与其他临时工之间的差异导致了由外包工转为常规临时工被认为是一种奖励或者救济。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外包工被经常性地需要的时候,或者外包工出了工伤或者得了职业病。这些情况导致了在1966-1967年的临时工运动中,外包工是重要的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城镇用工制度被废除,劳动合同制作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在全国推行开来。与这一转换齐头并进的是派遣工和外包工从计划年代的暗流,奔腾成狂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