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二章 并不顺利的谈判(第3/3页)
“这位喜萝同学瞬间就精神了,什么文化脏弹这么牛!就特别的好奇,后来一查证啊,居然是小黄书!
什么小黄书这么牛,我也去查证了一下,类比内容的话,核心的文学要素是金瓶梅,只不过套路要玩得花得多。
我为此还专门咨询过我们学校的同事,他们说基本上都是根据美国的事实改编,基本不含杜撰成分。”
“真不愧是世界第一发达国家,了不起。我们的这位喜萝同学也是这么想的,而且越想越激动,这么厉害的作品,已经诞生70年的经典“历史文献”,怎么今天才看到,这么多年白活了。
他一激动就连夜把他找到的所有“历史文献”全部打包,发给了他认识的所有网友,论坛啊QQ啊微信啊。然后第二天就被抓了。”
“在警察局的时候呢,就出现了关于淫秽物品解释学的问题,喜萝同学跟警察同志说,(假声)虽然军迷号称军网我最黄,黄网我最军,但是我这次真没有GHS,我只是在分享历史文献。
警察同志了解了事情经过,觉得虽然你说的有点道理,但是你先解释一下什么叫这次。这位喜萝同学就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了。”
“传播淫秽物品罪,没有牟利情节顶刑2年,有牟利情节轻则3一10年,重则10年以上。
虽然法条里面有无期徒刑这个档次,但是我觉得应该没有人能这么牛,新中国也不允许有这么牛的人存在。
所以在这个案件里,司法机关综合考虑之后,考虑到情节不严重,没有牟利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就没有上刑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
“那么,大家说这个算不算历史文献,我觉得是算的。鉴于它在战争和近代史中起到的作用,甚至可以算重要历史文献。
但是它适合大范围传播吗,明显不适合。
那为什么喜萝同学说自己传播历史文献的说法不成立呢,首先我们看,这个文件有没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明显有的。
有同学就要说了,这可以满足消极条件啊。那文学艺术价值是主观还是客观,主观对吧。
那么李锐同志当年起草这一系列文献主观上是为了文学艺术价值吗?
明显不是,所以不能认定其满足消极条件。
而且人家李锐同志起草这些文献是为了在哪传播?韩国对不对。传播给谁?联合国军啊,这位喜萝同学外敷药内服怎么能行呢。”
“什么?泄露国家秘密罪?啊,这位同学的角度比较刁钻啊,但是这系列文献并没有保密等级,只是不适合面向大众传播,所以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人非法学专业,也不懂法学,纯属胡咧咧。如果有谬误的地方,请大家当看个乐子,别较真)